

所謂的「產品協定」是參與協商各方(行銷、技術、運營及其他功能部門)之間所簽署的一項協議(agreement)。

「品質機能展開」最早是由日本品管大師赤尾洋二(Yoji Akao)與水野滋(Shigeru Mizuno)所提出之重要品管理論。

產品開發設計者往往僅注重產品的功能性規格及生產技術規格,而忽略了這些所謂的「規格」是否能符合顧客之需求,最終產品是否符合顧客之期望。

工作上難免會犯錯,面對新產品團隊成員不經意的犯錯,產品經理必須要能給與適時的援助,並且要想辦法解決問題,而非落井下石。過去筆者常見到兩種極端的類型:一是產品經理直接跳下去接手該員的工作,忽略本身所肩負的職責;另一種則是責罵之餘,還要求該員自行想辦法解決,否則後果自負。